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八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第八条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体检鉴定,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