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从事管制员技能考核的管制检查员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民航局取消其管制检查员资格。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