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七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从事管制员技能考核的管制检查员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民航局取消其管制检查员资格。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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