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以下简称管制检查员),是指由中国民航局委任,依照规定代表中国民航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管制员执照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是指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在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为获取执照或者增加签注而完成专门训练的证明文件。 (四)管制员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指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 (五)管制员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指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 (六)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七)岗位培训教员,是指由管制单位聘任的符合岗位培训教员聘任条件并能履行岗位培训教员职责的持照管制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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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