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执照注册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执照注册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