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管制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的持照人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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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