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六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管制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的持照人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