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而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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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