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六十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十六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而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