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所在工作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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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