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管制员执照或者超出执照类别签注范围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超出执照类别签注范围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管制员,可以吊销其管制员执照。 管制员有前款情形的,对其所属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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