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中国民航局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管制员执照;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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