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理论考试禁止行为的规定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决定取消其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理论考试。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理论考试禁止行为的规定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决定取消其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理论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