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监视管制、区域监视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机坪管制等八类。 为通用机场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降低年龄、英语知识、申请经历要求,但应当在其机场管制类别签注后注明“(通用)”。仅持有机场管制(通用)类别签注的,不得在运输机场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机场管制类别签注注明“(通用)”的,在通过执照理论考试中的航空英语测试或者取得英语资格签注,满足岗位经历要求并再次通过技能考核后,可以取消机场管制类别签注中“(通用)”限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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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