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五十五条

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管制员执照重新注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由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重新注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