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五条第四章 执照管理第五十五条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管制员执照重新注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由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重新注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