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五十三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跨民航地区管理局辖区变更的,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档案转移。 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完成重新注册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报中国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跨民航地区管理局辖区变更的,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档案转移。 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完成重新注册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报中国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