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五十三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跨民航地区管理局辖区变更的,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档案转移。 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完成重新注册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报中国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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