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五十二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为满足注册条件的持照人进行执照注册,注册情况报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应当在注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管制单位不得安排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管制员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持照人连续超过6个月不从事执照载明的工作,再次注册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熟练培训,方可重新注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