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以下简称执照类别)、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以下简称英语资格)、特殊技能水平(以下简称特殊技能)、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地点(以下简称工作地点)等以签注标明。 管制员所从事的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签注相符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管制员执照类别(以下简称执照类别)、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以下简称英语资格)、特殊技能水平(以下简称特殊技能)、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地点(以下简称工作地点)等以签注标明。 管制员所从事的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签注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