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四十一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一)完成《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二)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机坪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岗位培训教员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岗位实作且时间不小于180小时;进近监视管制、区域监视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岗位培训教员监督下,完成至少4个月的岗位实作且时间不小于240小时。 (三)增加或者变更工作地点签注的申请人,应当于新工作地点在岗位培训教员监督下,完成至少1个月的岗位实作且时间不小于60小时,但增加或者变更的工作地点为新设立管制单位的情况除外。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经历要求,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前的1年内完成,可以同时进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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