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四十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坪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一)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 (二)熟练使用各种工作设备; (三)熟练进行地/地通信; (四)正确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资料、航图、气象资料、航空电码简字简语; (五)正确实施机坪航空器运行保障; (六)合理、高效调配机场机坪运行资源; (七)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八)提供安全、有序和高效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与表现,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