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运行监控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一)能够熟练地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各空管保障单位的空管运行工作; (二)掌握空中领航计算; (三)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四)掌握无线电、电子设备的使用; (五)掌握各类航空电报的编发; (六)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七)掌握所辖区域内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八)能够对航空器性能、机场、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九)熟练制定飞行计划; (十)掌握各类飞行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程序; (十一)掌握航图的使用、航行通告的应用; (十二)熟悉飞行组织工作,能够拟定飞行和各保障部门在飞行工作中的协同方案; (十三)熟悉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 (十四)达到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其他能力和水平。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