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飞行服务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一)熟练进行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编发和处理; (二)熟练处理飞行计划; (三)熟练提供飞行服务; (四)熟练处理航空数据; (五)正确使用航空情报资料和航图; (六)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七)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八)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路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九)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掌握民用机场使用细则的内容和编写所需的原始资料; (十)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飞行服务所需的其他技能,达到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