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七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监视管制、区域监视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一)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合理调配飞行间隔; (二)熟练使用通信、导航、监视(雷达/ADS–B)等设备; (三)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四)正确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资料、航图、气象资料、航空电码简字简语; (五)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六)提供安全、有序和高效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与表现,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七)识别威胁安全的因素与差错,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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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