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坪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一)工作中所用通信、监视引导(场面监视/ADS–B)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二)机场运行资源调配的方法; (三)机场滑行道结构、停机位分布及限制; (四)机坪灯光、场面标记与标志。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坪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一)工作中所用通信、监视引导(场面监视/ADS–B)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二)机场运行资源调配的方法; (三)机场滑行道结构、停机位分布及限制; (四)机坪灯光、场面标记与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