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一)工作中所用通信、导航等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二)飞行动态电报的拍发,航行通告的应用; (三)飞行计划的使用与处理; (四)与航空情报服务、航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五)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一)工作中所用通信、导航等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二)飞行动态电报的拍发,航行通告的应用; (三)飞行计划的使用与处理; (四)与航空情报服务、航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五)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