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监视管制、区域监视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一)工作中所用通信、导航、监视(雷达/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utomatic Dependent Surveillance Broadcast,以下简称ADS–B))等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二)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辨读; (三)飞行流量管理; (四)负责区域的空域结构、机场飞行程序、地形和显著地标、天气现象; (五)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六)风险管理、危险源识别与评估; (七)管制中各类运行程序的实施方法; (八)飞行冲突预测及安全间隔配备; (九)加速并保持有序、高效运行的方法。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场管制的,除了掌握上述知识外,还应当掌握机场跑道与滑行道结构、机场灯光、场面标记与标志等知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