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通用知识: (一)与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二)工作中所用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三)飞行原理,航空器(含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与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航空器性能; (四)与空中交通管制相关的人的因素,包括威胁安全的因素与差错管理,安全管理; (五)航空气象学,气象文档和信息的使用与理解,影响飞行运行和安全的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六)空中导航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原理、限制及精度; (七)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通话和用语程序(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有关的安全措施; (八)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 (九)相关航行资料、航图; (十)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十一)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 (十二)航空英语相关知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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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