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三十二条

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的,持照人应当向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中国民航局补发。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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