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第三十二条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的,持照人应当向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中国民航局补发。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