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附件《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第I项中的管制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持照人应当向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中国民航局换发执照。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本规则附件《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第I项中的管制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持照人应当向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中国民航局换发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