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三十条

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持照人可以申请增加或者变更执照类别、特殊技能或者工作地点签注。申请程序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 已持有管制员执照,申请增加执照类别签注的,不受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限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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