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八条

中国民航局根据空中交通管理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增加管制员执照特殊技能签注,表明持照人有从事特殊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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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