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第二十八条中国民航局根据空中交通管理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增加管制员执照特殊技能签注,表明持照人有从事特殊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