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第二十六条管制员执照由中国民航局颁发,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