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由中国民航局颁发,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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