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民航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管制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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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