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民航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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