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第二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民航局。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