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取得管制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用航空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年满21周岁,初次申请不满35周岁; (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具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职业倾向性能力,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六)通过规定的体检,取得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七)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具备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知识,取得有效的培训合格证; (八)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九)通过技能考核,具备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技能,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十)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管制员执照申请经历要求。 申请机场管制(通用)执照类别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限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