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九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技能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了解申请人技术能力的方式进行。 主持考核的管制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并评定技能考核结果。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考核评定在良(含)以上为考核合格。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技能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了解申请人技术能力的方式进行。 主持考核的管制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并评定技能考核结果。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考核评定在良(含)以上为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