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八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技能考核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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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