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第十八条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技能考核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