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申请人方可参加技能考核。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管制检查员主持考核。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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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