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五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理论考试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复制或者取走试卷; (二)向其他申请人提供或者从其他不正当途径得到试卷的任一部分内容; (三)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帮助进行答卷; (四)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 (五)其他违反考试规定或者考试作弊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理论考试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复制或者取走试卷; (二)向其他申请人提供或者从其他不正当途径得到试卷的任一部分内容; (三)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帮助进行答卷; (四)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 (五)其他违反考试规定或者考试作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