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理论考试可以采用笔试或者计算机辅助考试形式。 理论考试成绩达到总分80%(含)以上的申请人方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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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