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十一条

申请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前应当完成本规则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获得在岗位培训教员监督下岗位实作的经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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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