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第十一条申请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前应当完成本规则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获得在岗位培训教员监督下岗位实作的经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