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第十条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申请人培训情况,妥善保存人员培训的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