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内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应当向金融机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其从暂停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相应税款。 海关确认金融机构已扣缴税款的,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扣缴税款告知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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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