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