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抗拒、阻碍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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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