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抗拒、阻碍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