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未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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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