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未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