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送达本办法所列法律文书,应当由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担保人、保管人等签字或者盖章;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担保人、保管人等拒绝签字、盖章的,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上注明,并且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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