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致使纳税义务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