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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