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