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或者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仍无法足额征收税款的,海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