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扣留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海关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损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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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