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内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抵缴税款通知书》,依法变卖被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的,海关应当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抵缴税款的差额部分;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扣除相关费用后仍有余款的,应当发还纳税义务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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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