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评标专家管理的; (三)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四)以管理为名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五)利用评标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